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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理县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20-08-17 点击: 次 分享至:
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理县首例
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8月13日上午,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在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检察院同时对汪某某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理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玖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汪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斑羚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因造成野生动物死亡而导致的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庭审中对汪某某进行了教育,呼吁大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美好家园。汪某某当庭表示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将增强法治意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做一位遵纪守法的公民。法院当庭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提示: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等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