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30周年系列|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篇
时间:2018-07-22 点击: 次 分享至:
去年,我院办理的被告人郑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面包车,车上搭载祝某某,由马尔康向成都方向行驶,九时许,行驶至国道317线174KM处,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碰撞被害人王某某(女,羌族,出生年月2008年7月21日),造成被害人王某某颅脑重伤二级。
由于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我院承办人员在案件成功起诉后,一直密切关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体恢复及生活情况,由于被害人王某某父母长年在理县蒲溪乡休溪村家中务农,王某某跟随年迈的爷爷在理县薛城镇生活居住,家中经济十分困难,此次车祸无疑让这个家庭遭受着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我院承办人多次与控申科向院领导反映被害人的困难情况,得到了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并于本月18日与院控申科干警,在刘玖平副检察的带领下,一行五人向该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王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
被害人王某某的父母对此次我院的救助十分感激,此次救助为这个家庭带去了抚慰,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心系群众、扶危济困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宗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