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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8-07-24 点击: 次 分享至:

     

一、证人的权利

  1.身份知悉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2.权利义务知悉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3.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4.充分陈述权。享有不受单位或者个人干扰,自由陈述的权利。

  5.独立作证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6.语言文字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证的权利。

  7.修正权。对笔录有核对并提出补充和改正的权利。

  8.其他权利。如果证人未满十八周岁,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二、证人的义务

  1.作证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有意提供虚假的证言和其他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到法定地点作证的义务。检察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主办单位:理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 理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37-68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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