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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主动救助一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家属
时间:2018-07-25 点击: 次 分享至:

        理县人民检察院为构建和谐社会,高度重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党组书记、检察长呷尔玛同志亲自安排,近日成功办理一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彰显了检察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姚某在理县杂谷脑镇三湘大道14号附一号维州城藏羌演艺中心内玩耍。当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与邻座的谭某等人因言语不和发生抓扯,随即用右手从自己的右边裤包内摸出一把折叠刀并打开挥刀向前,将站在其身前劝其离开的高某某刺伤,被害人高某某经理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后理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型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被告人姚某经济困难,未对被害人高某某亲属作出任何经济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孩子年仅三岁,其亲属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经实地走访了解,审查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理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为其办理救助,近日将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发放到被害人高某某的丈夫刘某某手中,刘某某表示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检察院的关心,一定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感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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