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提升检察听证工作质效,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决定在理县辖区范围内公开选聘一批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听证员在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参与听证活动,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并独立发表评议观点,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选聘名额
拟在理县辖区内选聘5名听证员。
三、选聘范围
听证员人选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以及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志愿者、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聘产生。
四、选聘条件
(一)资格条件: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2.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五、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五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宜担任听证员职责等情形的,按程序出库。
六、报名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理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理县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听证员公告。
(二)接受报名。报名地点设在理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接受理县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意见。报名时需填写《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员报名表》并提交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报名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公章。
(三)初审及考察。按照选聘条件的要求对拟聘任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选聘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考察合格人员作为候选人报本院党组研究确定。
(四)公示及聘任。拟聘听证人员名单确定后,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公示7个工作日。拟选聘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选聘决定并颁发聘书。
八、报名方式
选聘公告发布后,请在公告下方下载《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员人选报名表》(附件),并于2023年4月4日前将报名相关材料邮寄至理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携带报名相关材料至理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报名。
咨询电话:0837-6825073
理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23日